十、臺灣省議會時期:議政制度的革新與奠定
詳實的會議紀錄
發行公報
爲使省民獲悉議員問政言論及瞭解議事實況,並篇確實保存紀錄内容,自臨時省議會第1屆第3次大會開始首次發行公報,由秘書處編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公報」,每星期發行1期,每次大會合訂為1卷。累計從1952年至1998年12月20日省議會第10届止,共發行132卷計232册19萬8千餘頁。公報的内容包括歷屆歷次定期、臨時大會各次會議之紀錄、議員質詢、省政府及各單位答詢紀錄、大會議決案辦理情形及特載等。
議事實況錄音
為確實記載省議員的發言,臨時省議會開會均以速記的方式記錄,並在公報刊行之前,將紀錄送交議員確認,惟時有發生省議員對發言紀錄持不同意見的問題。因此,自臨時省議會第1屆第2次大會(1952年6月)錄音設備啓用後,會議紀錄便依據現場錄音逐字逐句記錄,不再送交議員審閱。目前存有議事實況錄音帶共6,329捲。
議會實況錄影
臺灣省議會自第6屆第3次定期大會省政總質詢開始,大會的召開過程除了錄音之外,並啓用了錄影設備。嗣後省政總質詢及各部門質詢時,會場均同步錄影,初期為黑白影片,至第8屆起更新設備錄製彩色影片。自1979年至1998年12月20日止共錄了4,868捲錄影帶,這些影片都是臺灣議事史上彌足珍貴之見證。
省議會自1979年起開始實況錄影。(照片由余如季攝,余立提供)
爭取議員言論免責權
憲法賦予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一律」不負責任,常被引用為議會之言論免責權。然而,司法院於1947年作出院解字三七三五號解釋,「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須負責」,至於是否適用於省議員則未闡明,而內政部又將此解釋擴及臨時省議會與省議員,引起臨時省議員們的不滿,認為已違反憲法之精神。後又發生警察局長狀告省議員的事情,促使臨時省議會啟動「紀律委員會」的自律機制,並作出決議:要求省議員的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因此,在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時期,就曾決議請正副議長及三位議員為代表,向行政院、司法院長及內政部長表明議會主張:議員在議場內之言論,應屬議會自律事項,已受議事規則之規範,並由議會紀律委員會處理,不應受司法或行政權之干預。後經多年爭取,1959年8月26日,行政院頒布的「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第25條,即明訂「省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民意代表質詢時往往言詞慷慨激昂,故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極為重要。圖為1961年7月19日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省議員葉寒青發言情形。
「覆議權」行使的民主程序
為了提高並發揮省議會的職權與功能,1974年12月10日,議員藍榮祥於省議會第五屆第四次大會中動議:「請組織專案小組研擬修正本會組織規程。」經決議組織七人專案研究小組,推請副議長魏綸洲擔任召集人,議員張富、董錦樹、藍榮祥、邱連輝、簡維章、涂延卿等七人為小組委員。研究小組在參考各級民意機關有關職權後,就「覆議程序」條文作出修正。
「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修正後的第三十條規定:「省府對省議會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省政府三十日內附具理由,送請省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案,省政府應即接受。」
依此規定對照臨時省議會時期,省政府對於臨時省議會之議決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行政院核辦。再往上追溯臺灣省參議會時期,規定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或重選。可見民主社會之進步雖然緩慢,但臺灣議政確有進步,從覆權程序的民主化,是令人鼓舞而振奮的。
「聽證會」的創制
「聽證會」的出現是第六屆省議會為彌補代議政治不足而創設的新制,展現省議員集體翻修內規所獲致的一項較具突出的成果。在「臺灣省議會各種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六條的條文中,增訂:「各委員為審查主要議案,得召開公聽會(聽證會),聽取有利害關係之當事人或富有專門學術經驗者之意見。」
從歐美先進國家的民主經驗來看,參與式的民主乃是晚近而比較進步的民主豐程,除了直接民主之外,美國的各級議會經常採用聽證會,讓不同意見融入議會的決策程序,甚者採取審議式民主程序,在決策過程中,由公民的參與,媒體的公開報導,形成多數的民意,對政策的實施可以化解不必要的障礙。
經過議員間的觀念醞釀、溝通、化解阻力、修訂法制條文,在蘇俊雄、洪振宗等多位議員的催生努力,終於試辦性的在省議會辦理兩場,吸引眾多的民眾前往旁聽,也為我國民主發展締造了新猶。
1978年7月25日臺灣省議會首度舉辦聽證會,邀請專家學者、政府代表與果農,一同討論梨山土地超限利用與德基水庫淤積的問題。
聯合質詢的先聲
根據「省政質詢辦法」之修改,明文規定:「證員得互調質詢順序,以兩次為限,議員質詢時間亦得互相讓借或聯合使用。」因而促成了聯合質詢的彈性應用,擴展了問政的深度與廣度。
1979年第六屆省議會例行的省政總質詢於11月19到20日揭幕,由周滄淵、陳金德、黃玉嬌、傅文政、何春木、張俊宏、蘇洪月嬌、林樂善、蔡介雄、余陳月瑛、趙綉娃、邱連輝、林義雄等十三位黨外省議員聯合起來,精心規劃了一場撼動人心的「三民主義」聯合總質詢,以政府所謂的基本國策「三民主義」為主軸,對國府的施政進行了一次深入而全面的總批判。
其中他們也期望臺灣同胞重新抬頭,能夠昂然自尊地返回國際社會,極力主張:繼續留在奧運會,並且還要積極的參加其他的國際組織,申請加入聯合國。」
「議事規則」大幅修訂
1977年12月20日臺灣省第六屆省議員宣哲就職,21日舉行成立大會,當天省議會對「議事規則」、「程序委員會組織辦法」、「紀律委員會組織辦法」、「各種委員會組織辦法」、「駐會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公營事業委員會辦事細則」、「廢止法規研究委員會辦事細則」下「人民請願案處理規則」、「議員會館自治委員會組織辦法」、「省政質詢辦法」等九種內規進行商定,黨外與黨籍議員展開了一場攻防戰。
會中林義雄議員提出三個意見:1、開會時應可使用漢語之外,包括滿、蒙、回與臺語等方言。2、「議事規則」中規定:「議案之討論,主席可宣告停止討論。」應予刪除。3、每次表決,不論贊成、反對或棄權,均應記名,以示負責。
國民黨籍議員則提議:議會各委員會的召集人一律由大會選舉產生。過程中,雙方僵持不下,張俊宏議員語重心長的指出「要把人民和國家利益放在黨的利益之上」。最後,省議會決議組織十三人專案小組研究,由副議長魏綸洲任召集人。相關條文經修訂通過後,函請內政部備查。
臺灣省議會自第六屆起開始一連串的議事革新,圖為臺灣省議會第六屆成立大會時的合影。
張賢東的誓詞風波
黨外的張賢東議員出身雲林農家,雖然擁有成功大學的高學歷,但能當選第五屆省議員,在當時依然是個異數;在議會中努力問政的他,在第六屆省議員選舉中,繼續得到選民的支持而連任。
1977年12月21日,省議會舉行第六屆成立大會第一次會議,省議員張賢東首先提出臨時動議,他表示:就職典禮「誓詞」不對,宣誓應屬無效。誓詞的內容應是為「行政官員」設計的,並不適用民意代表的省議員。他認為誓詞不對是件大事,如有必要應請大法官出面解釋法令,不可草率簽名了事,以呼應林義雄議員在就職典禮的程序問題,經黃玉嬌議員附議成立,幾經熱烈討論,也種下了議事內規修正的火苗。
其實宣誓事件的真正意義,與其說是釐清宣誓的本質,不如說是臺灣省議會蔚為本土聲音對抗威權體制的溫床。在眾人皆醉唯我獨醒的狀態下,力挽狂瀾於既倒的黨外議員張賢東,不久被延攬入省府擔任訴願會主委,而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宣誓條例,規定各級地方議會議員,應於就職時宣誓為公職人員,也在1979年以總統明令予以修正。
林義雄提出「退席動議」
宜蘭縣選出來的第六屆省議員林義雄,原來是前黨外省議員郭雨新的秘書。郭雨新在第四屆任期滿後未尋求連任,轉戰臺北縣北區立法委員失敗,但他依然不改尖銳的問政風格,令有關當局傷透腦筋,最後讓他出國發展。郭雨新離開國內政壇後,遂由林義雄承續其間政炮火。
1977年12月20日上午九點半,第六屆臺灣省議會議員的就職典禮上,還未引起風波的宣誓儀式舉行完畢,會場仍由臺灣省主席謝東閔主持,宣布開始選舉正、副議長,林義雄議員突然提出:議長選舉是議會內部的事務,來實不宜在場,理應退席的程序問題,隱含著省議會議長、副議長向來的選舉是否公平的問題。
過去省議會與省政府關係密切,每一屆省議會的就職典禮,省主席都必定親自率省府代表參與盛會,尤其省主席又是省議會議長出身的謝東閔,他前來參加新一屆省議會議員就職典禮,頗有「回娘家」的感覺。林義雄這個提議無異是對謝東閔下逐客令,也預告了過去「府會一家」的親密關係,即將成為歷史。
行使臺灣省政府主席的同意權
臺灣省政府主席自魏道明以來均採官派方式產生。1982年省議員首先提案,要求省主席任命應獲得省議會同意,此後省議會内部逐漸形成「省主席要有民意基礎」的共識,1990年2月行政院院會決議,同意省政府主席之任用需經省議會同意。同年6月12日省議會同意由連戰出任臺灣省政府主席。1993年3月16日同意由宋楚瑜出任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地方自治史上亦僅此二位是通過省議會行使同意權而擔任省政府主席。
圖為1991年3月26日臺灣省主席連戰至臺灣省議會進行施政報告,他與宋楚瑜為臺灣地方自治史上,僅有的二位是通過省議會行使同意權而擔任省政府主席。
宋楚瑜(前排右一)擔任臺灣省長時備詢照,前排右二為時任臺灣省副省長林豐正。(照片由余如季攝影,余立先生提供)
下一章:十一、臺灣省議會時期:黨外勢力風起雲湧
- 發布日期:113/04/22
- 最後更新時間: 1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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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