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制度
立法院遴用志願服務者作業要點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用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增進本院與外界之互動,提升本院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志工之遴用由需用志工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視需要就召募對象、資格條件、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等相關事項訂定服務計畫,並辦理召募作業。
三、志工服務範圍:
(一) 協助導覽解說。
(二) 協助服務台接待、電話諮詢、資料整理等相關支援服務。
(三)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輔助業務。
四、召募方式:
(一)公開徵才。
(二)商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退休軍公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三)本院退休人員有意願者。
(四)其他適當方式。
五、服務守則:
(一)值勤時須穿著志工背心,配帶證件,並保持親切服務態度。
(二)依事先排定之值勤表值勤,勿遲到早退,因故未能出勤者,應至遲於前一天向服務單位以口頭或書面辦妥請假手續,並事先覓妥代理人。
(三)不得假借本院名義,從事任何違法不當行為。
(四)執行任務應負責盡職,不得言行不檢,或有收受餽贈等違法不當情事。
(五)不得有其他不能勝任工作、行為失當、服務態度欠佳或損及本院志工優良形象及聲譽等行為。
違反前述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足以損及本院聲譽者,取消志工資格。
志工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請辭時,須於一個月前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同意後,停止服務。
有關志工之服務須知,由各單位依工作實際需要訂定之。
六、本院得視經費情形,對志工擇採下列鼓勵措施:
(一)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
(二)各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特殊保險費,相關費用由本院負擔。
(三)使用本院總務處醫務室、員工消費合作社及員工餐廳。
(四)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給予獎勵。
(五)擔任本院志工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院將依照主辦單位甄選辦法,推薦表揚。
(六)其他適當方式。
七、本院志工獎勵標準及獎項如下:
(一)三級獎狀及獎品:連續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五百小時以上,服務熱心、工作績優,未曾獲頒本級獎勵者。
(二)二級獎狀及獎品:曾獲三級獎狀後繼續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具有優異表現,未曾獲頒本級獎勵者。
(三)一級獎狀及獎品:曾獲二級獎狀後繼續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績效卓著,未曾獲頒本級獎勵者。
凡符合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格式如附件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各單位申請。各單位受理申請後應予審查並造冊(格式如附件二),於次年一月底前送人事處彙辦。
八、各單位召募志工時,得洽請人事處協助詢問本院有意願之退休人員。 人事處於各單位召募志工及完成訓練後,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志工服務紀錄冊,並轉知各機關相關志工訓練來函公文。
九、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填具「立法院實施志工服務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三)送人事處,並同時填報中央主管機關來函調查表。人事處於次年一月底前彙整本院志工服務成果表,陳報秘書長核閱。
十、志工遴用所需經費,各單位得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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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12
- 最後更新時間: 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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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第二科